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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抽選、審核及除名完畢後,應作成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
前項名單準用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