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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施行期限,於到期前經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