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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對於規劃進用特勤人員所為之安全查核,由主管機關為之。
特勤中心特勤專業訓練指特勤新進人員訓練,經訓練及格後,應頒予證書。
前項安全查核通過、訓練及格之人員,依特勤中心任務派遣之人事命令執行特種勤務及支領特勤職務加給。
特勤中心每年實施鑑測,如二年內未派任特勤工作或連續二年未參加年度訓練、鑑測及格者,除因重大傷(疾)病外,應完成職務訓練及鑑測合格,始得從事特種勤務。
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對特勤人員所為定期安全查核,指主管機關所為定期安全查核及各特勤專責單位之定期查(考)核;各機關對納入特勤編組之人員查核,指特種勤務編組機關(構)、單位對其所屬人員之內部安全查(考)核;必要之訓練,指其職權內之特勤訓練。查核未通過者,不得執行特種勤務。
納入第七條第二項第五款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編組,於完成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程序且專責從事特種勤務者,得支領特勤職務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