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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以修讀有助提升審判專業知能之學分、學位,或從事相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為限,並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申請或經法官學院轉介至國內外大學院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自行申請或經法官學院轉介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
三、參加法官學院為帶職帶薪自行進修開辦之研習課程,或法官學院認可審核要點所訂之進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