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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需要調集採購專業人員實施在職訓練。其調訓範圍如下:
一、主管機關: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
二、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
三、縣(市)政府: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之採購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