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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