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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總預算案所訂應行辦理或注意事項或附帶決議,應由各
主管機關參照辦理,並由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機關,分別就其主
管事項負責監督,並於次會期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