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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之位置圖依左列規定:
一、同一他項
權利
人在數宗土地之一部分設定同一性質之他項
權利
者,應
儘量測繪在同一幅複丈圖內。
二、一宗土地設定二以上同一性質之他項
權利
者,得測繪在同一幅複丈圖
內,但應分別繪製他項
權利
位置圖。
三、測量完畢,地政事務所應依照複丈圖謄繪他項
權利
位置圖二份,分別
發給他項
權利
人及土地所有權人。
四、他項
權利
位置圖,以紅色實線繪製他項
權利
位置界線,並以黑色實線
繪明土地經界線,其他項
權利
位置界線與土地經界線相同者,以黑色
實線繪明之。
五、因地上權分割申請土地複丈者,應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為之
,複丈人員應測繪丈圖地上權位置圖,並於登記完畢後,在原複丈圖
上註明地上權範圍變更登記日期及
權利
登記先後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