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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8 條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災害防止規章,使勞工遵行:
一、安全衛生管理體制及該事業內各層級人員應擔負之職責。
二、製造設備之安全運轉及操作之必要事項。
三、安全巡視、檢點、檢查之必要事項。
四、製造設施之新設、增設、變更之管理,與設備、管線之維護、保養、檢修、汰換及其他必要事項。
五、製造設施遭遇緊急狀態時之應變措施及演練事項。
六、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之管理、協調事項。
七、其他防止災害及安全衛生應注意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