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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8 條
交回郵局退回之各類掛號函件,應批明原因。加蓋或加簽與收件時在收據
上所蓋同一印章或簽名,登入送件單簿送請郵局簽收,或由郵局當面劃銷
原收據所蓋印章或簽名,不得逕自投入信箱信筒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