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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6 條
地下配電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及檢查或試驗後;地下輸電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檢查及試驗後,方可載電。
供電中或停用中之地下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應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