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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5 條
各機關辦公室,其面積之規劃,應就機關業務性質、員額,經費及土地運
用情形充分評估,並與區域發展相結合;其公共設施之規劃,應視實際需
求為之。
前項辦公室面積標準,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