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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1 條
雇主對於氣體裝置室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氣體漏洩時,應不致使其滯留於室內。
二、室頂及天花板之材料,應使用輕質之不燃性材料建造。
三、牆壁之材料,應使用不燃性材料建造,且有相當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