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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1 條
各類不同費率之郵件,得併裝為一件,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後寄
遞,其總重量不得超過其中最高限重之郵件重量。其計費按各件不同費率
分別計算後合計之。
混合交寄郵件未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按較低之費率交付郵資
者,應依較高之費率,按全件重量,向收件人補收郵資及欠資手續費。已
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未付足郵資者,分別補收郵資及欠資手續費。
如收件人拒絕交付時,按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