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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0 條
未經付清欠資之郵件,不得投遞。如收件人拒付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或無
法投遞者,退回原寄局,向寄件人收取,寄件人拒絕交付者,準用無著郵
件處理。
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
,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函、片再向收件人投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