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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貿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2 條
左列輸出入貨品,得向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或溢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
一、輸出入貨品在通關程序中,因故退關或退運出口者。
二、因誤寫、誤算、誤收等情形致溢收者。
三、出口人於貨品放行後,依法令規定准予修改報單出口貨價者。
前項應予退還之金額未逾新臺幣一百元者,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