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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長照人員依第七條規定申請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其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第九條第二項課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日修習課程者:消防安全、緊急應變、傳染病防治、性別敏感度及多元族群文化。
(二)一百十一年九月四日以後修習課程者:消防安全、緊急應變、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
二、第九條第三項:
(一)一百十三年六月二日以前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合計二點。
(二)一百十三年六月三日以後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每年至少各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