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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1 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執行特種勤務,指由主管機關協調、督導、管制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對特勤安全維護對象之預謀或意外危害、滋擾等,所採取之安全維護作為;勤前整訓、實彈演習及勤後人員裝備之撤收等相關特種勤務作為,亦屬之。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特別慰助金,應適用申請時之支給標準,如在申請程序終結前遇有變更,適用新標準。但舊標準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標準未廢除或禁止者,適用舊標準。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