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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調查表,除應於左上方註明核定文號外,並應註明核定之主計機關名稱、統計調查類別及有效期間。
調查表未註明前項規定事項者,受查者得拒絕接受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