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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普通 (特種) 公務機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應明定左列各事項:
一、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二、業務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三、出納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四、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前項第二款業務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普通會計事務及特種公務機關主
管之公庫出納、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等之會計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