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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各種會計報告應劃分會計年度,按左列需要,編製各種定期與不定期之報告,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
一、對外報告,應按行政、監察、立法之需要,及人民所須明瞭之會計事實編製之。
二、對內報告,應按預算執行情形、業務進度及管理控制與決策之需要編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