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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非屬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範圍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各國營事業應先
編入其八十八年度預算,由各主管機關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
、計畫項目內容、投資金額等詳予評估,確實負審核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