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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依第十
二條規定先期審議之重要經建投資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應於
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將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並副知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