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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資本支出預算之流用除列入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外,依下列規定專
案辦理。
一、計畫型資本支出兩計畫間之相互流用,應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
定。
二、計畫型資本支出,因計畫內容部分變更,或因外在因素,須流用非計
畫型資本支出者,應報由主管機關核定,通知行政院主計處及審計部
。
三、計畫型資本支出,同一計畫內各預算細目之相互流用,或非計畫型資
本支出,同一總帳科目內各細目間之相互流用,流入數在預算百分之
十五以內者,由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核定,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
會備查;流入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
會核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非計畫型資本支出,總帳科目間之相互流用,其流入數在預算百分之
十五以內者,由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核定,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
會備查;流入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以上,而在百分之三十以內者,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會核定,報主管機關備查;流入數超過百分之
三十以上者,由主管機關核定,並通知行政院主計處及審計部。
五、計畫型及非計畫型資本支出內,「房屋及建築」科目中之辦公房屋、
宿舍,及「交通及運輸設備」科目中之公務車輛,應依預算切實執行
,年度內如因價格或其他特殊原因,致原預算確有不敷,其流入數在
預算百分之十以內者,由各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或其授權人核定,分別
在「房屋及建築」與「交通及運輸設備」科目內流用;流入數超過百
分之十以上時,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六、申請流用預算時,應填具資本支出預算流用申請表 (格式參) 敘明理
由,最遲應於年度終了以前辦妥流用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