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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或經
死亡宣告之失蹤人員撫卹金給與,應以其最後經銓敘審定之等級及休職、
停職或留職停薪前之任職年資計算。但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經依法支領本
(年功)俸並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該停職或留職停薪年資得予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