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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辦法施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人員得於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同等級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
一、取得符合美國聯邦法規29 CFR 1910.120(q)標準訓練合格證明。
二、取得其他國家之訓練合格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訓練且領有合格證明。
依交通部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規定,取得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者,於證明書有效期間內,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通識級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其有效期限與證明書有效期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