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事業廢 (污) 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者,其管線之設置或變更施工完成者,
應於試車後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