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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查驗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中央主管機關或認證機構核發之認證證書影本。
三、查核作業計畫書:查驗機構行政編制、品質保證程序、查核標準、執
行程序、查核人員及技術專家資格規定。
四、查核實績證明文件:申請查核項目之查核聲明書樣本、查核總結報告
書及查核作業過程紀錄文件。
五、設置人員清冊:查核類別下設置查核人員名單及學經歷、專長及訓練
等證明文件影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