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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受查驗者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者,查驗人員應作成紀錄,送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機構依法處理。
前項紀錄,應記載事項準用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