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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非植物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植物診療機構或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機構之名稱。
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