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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屠宰場應將製藥用之屠體、內臟投入標示有「製藥用」之容器內,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監督封緘後,始得送往製藥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