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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邀集專家學者、地方人士、實際耕作之農民,組成各地方農田水利事務諮議會,農民人數應不少於三分之二。
前項農田水利事務諮議會得提供供水服務及農民紛爭協調等相關工作之諮詢服務;農田水利事務諮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