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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我國漁船捕撈之南方黑鮪,累計總漁獲量達當年度總漁獲配額之百分之九十五時,主管機關得命漁船停止捕撈南方黑鮪,並限期離開作業漁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