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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水產養殖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指供室外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
二、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指供室內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
三、水產養殖管理設施:指供管理水產養殖場所需之設施。
四、水產品初級加工、集貨包裝處理設施:指供養殖水產品初級加工、集貨、包裝使用之設施。
五、箱網養殖設施:指供箱網養殖經營所需之設施。
六、其他水產養殖設施:指前五款以外,直接與水產養殖經營有關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四相關規定。
圖表附件:
附表四 水產養殖設施分類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