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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各單位人員調卷,應填寫調卷單經主管組、室主管核准,向管卷人員調借
,機密文件,須經所長,副所長或主任秘書許可調閱,甲單位需調借乙單
位案卷時,應取得乙單位主管同意後行之。或簽奉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
行之。
本所職員對於公文或會議資料等,凡有機密性者,均應嚴守秘密,不得洩
漏,違者應依有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