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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機場公司依第十三條規定收取之使用費、服務費及依第十五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準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免徵營業稅及申請放棄適用免稅之規定。
機場公司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直接供航空器起飛、降落與地面活動區域及供公共使用之機場專用區土地,免納地價稅。民航局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機場公司於機場專用區使用之公有土地,亦免納地價稅。
機場公司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作價投資取得或自行於機場專用區興建之建築物,除提供第三人使用並為收益者外,免納房屋稅。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