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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紙板箱包括瓦楞板板箱在內,用作外容器時,須有足夠之強度,以抗耐靜負荷試驗,並具有防水能力,於受濕時不致嚴重捐害其強度。
每一紙板箱連同內裝物之總重,不得超過四○公斤。但依物品之性質,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