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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網路元件項目應先按功能細分為市內用戶迴路、交換設備、傳輸設備、中繼線、網路介面設備、查號設備及服務、信號網路設備、基地臺等項目。
網路元件按功能分類後,應再按業務種類予以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