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申請人取得網路建設許可證後,應依其事業計畫書所定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建設計畫建設網路。其無法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同意,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已取得執照者,得廢止其特許。
因不可抗力事故申請展延者,得按事故遲延期間申請展延,不受前項所定展期限制。
前二項網路建設許可證展期超過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理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