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應聘任具備電信、電機技師或公私立專科以上
學校相關科系畢業之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通信設備之建設、維護、運用之
品質,及使用者裝用設備之查驗。
前項相關科系以下列電機、電子、電腦等組、科、系、所為限。
一、電力工程。
二、電機電力工程。
三、電機工程。
四、計算機工程。
五、控制工程。
六、自動控制。
七、電機技術。
八、電信工程。
九、系統工程。
十、電子物理。
十一、電子技術。
十二、電工技術。
十三、電子工程。
十四、電子通信。
十五、資訊科學。
十六、工業電子。
十七、計算機與控制。
十八、工程科學 (電機組) 。
十九、計算機科學。
二十、資訊工程。
二十一、其他經交通部認可之科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