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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登記合格之計程車駕駛人數量超過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數限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選定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及備補者。選定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出缺或不敷營運時,由航空警察局依序通知備補者遞增補。遞增補者之營運期限以該屆剩餘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