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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就轄區公路,依照下列原則,實施交通量調查:
一、一般路線每年應定期調查一次,其屬重要路線並得實施分月交通調查、路口交通調查、屏柵線或周界交通調查及行車起訖交通調查。
二、調查對象以汽車為主,必要時得將其他車輛及行人同時調查。
三、調查地點應選擇足資代表該路線或路段之地點辦理。
四、調查時間應選擇交通常態時連續舉行一週,如因特殊原因,須縮短日數時,不得少於三日,其日期應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並應換算為一週紀錄。
每次調查完畢,應編製一日平均交通量紀錄表及尖峰小時交通量計算表,並換算為小客車單位量,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