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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鐵路機構應保存行車人員之體格檢查、適性檢查、相關專業訓練及技能檢定之紀錄,交通部鐵道局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要求鐵路機構提供。
鐵路機構應保存行車人員新進及最近七年內前項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