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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車輛進口廠商持有之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如經車輛原製造廠商保證供應予特定廠商之車型規格、品質均同於該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之車輛者,得將該證明移轉予該特定廠商繼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