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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驗證機構未續行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受理驗證案件;前已受理之驗證案件,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辦理完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