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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調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調解:
一、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
二、調解無法達成預期結果或無繼續進行調解之必要。
三、申請調解之一方撤回申請。
前項調解之終止,調解小組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