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應訂定會計項目,且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資產負債表及收支營運表之要素如下:
一、資產: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資源,該資源由財團法人控制,並預期帶來經濟效益之流入,包括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現時義務,預期該義務之清償,將導致經濟效益之資源流出,包括流動負債及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指資產減去負債之餘額,包括基金、公積、累積餘絀及淨值其他項目。
四、收入: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增加,以資產流入、增值或負債減少等方式增加淨值,包括業務收入及業務外收入。但不含捐助(贈)人投入作為基金而增加之淨值。
五、支出: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加等方式減少淨值,包括業務支出、業務外支出及所得稅費用(利益)。
財務報表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