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涉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請該管檢察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