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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採前條第一款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除經審議會同意外,辦理說明會後之公告時間,不得低於下列期間:
一、計畫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六十日。
二、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二百萬元未達一千萬元:四十五日。
三、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三十日。
採前條第二款邀請比件或第三款委託創作者,得於設置計畫中明列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正、備選名單。
採前條第四款指定價購者,應於設置計畫中檢附鑑價會議紀錄。
採公開徵選、邀請比件或委託創作者,應於徵選文件或計畫明定以固定費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