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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至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或修繕責任,
但因天災或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其修繕由管理局為之。